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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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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页-台海网]


  台海网11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赖雅红)购房人所购房屋(住宅、店铺、车位、办公用房、商场等)的任何购房资金(包括定金、订金、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追加的首付款等)都应由购房人直接转入由住建局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11月9日,漳州市住建局发布《漳州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安全并专款用于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新规内容从14条增加至21条


  相比之前实施的规定,此次新规内容从14条增加至21条,对监管账户的设置、预售资金的缴存与拨付、监管平台的流程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有细化监管银行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将停止其监管资质。


  《细则》适用于由漳州市住建局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旅游等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何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细则》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人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房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预售资金全部直接缴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须专用并公开信息


  《细则》指出,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选择注册在漳州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高新区、台投区)且有固定合法经营网点(取得金融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并与市住建局、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只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细则》提到,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在预售许可证办理后,预售人应第一时间在售楼场所的展示大厅、收费处、主要通道等显眼位置公开监管账户信息及市住建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并督促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入监管账户;市住建局通过
  《细则》明确了预售项目需变更监管银行的,预售人和监管银行先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变更期间,市住建局暂停该项目网签。预售人应与原监管银行解除监管协议,重新选定监管银行,开立新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账户内资金全部转入新监管账户,撤销原监管账户;项目已销售并网签备案的,还应与应付款购房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后续购房款全部直接缴入新监管账户,同时通知按揭银行将后续按揭房款划入新监管账户。上述事项办理完成后,市住建局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并恢复该项目网签。


  关于按揭贷款,《细则》提到按揭贷款银行不限于监管银行,预售人可选择注册在漳州辖区内且有固定合法经营网点(取得金融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作为按揭贷款合作银行,按揭贷款必须全额缴入监管账户。按揭贷款合作银行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将监管账户列为放款账户并将按揭贷款直接划入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监管银行应在网签备案系统中确认“首期购房款由购房人直接缴入监管账户”,网签备案系统对预售人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信息自动核验通过后,市房产交易中心给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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